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一一四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一一四號
- 聲請人
- 甲○○
- 即和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聲請程序費用由和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得申述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和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尚有財產尚未完全處分完結,無法於法定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現期限即將屆滿,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六個月結算,以資清理。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