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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國字第14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陳嘉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國字第14號

原告
長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 律師
被告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榮作律師

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行政訴訟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更字第7 號虛報進口貨物事件(經判決後,當事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並經廢棄後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96年度訴更二字第3 號審理)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3年1 月2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被告具狀陳稱該案件業已終結,此亦經本院查明屬實,並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更二字第3 號事件之判決一份暨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3 月26日函卷宗可稽。爰依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余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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