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國字第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國字第14號
- 原告
- 長蔚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黃建雄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江順雄 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榮作律師
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行政訴訟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更字第7 號虛報進口貨物事件(經判決後,當事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並經廢棄後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96年度訴更二字第3 號審理)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3年1 月2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被告具狀陳稱該案件業已終結,此亦經本院查明屬實,並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更二字第3 號事件之判決一份暨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3 月26日函卷宗可稽。爰依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