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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小上字第一○八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小上字第一○八號

上訴人
通盈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川明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愛玲即青鳥文具精品行間清償債務上訴事件,因屬小額訴訟程

序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之規定,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

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被法令之具體事實。經查上訴人雖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具狀聲明上訴,惟未記

載上訴理由,爰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及繕本各

一份,並記載如上規定之具體內容,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三十二準用同法第四百七十一條規定,駁回上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樹村

~B法院書記官 王壹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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