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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整字第六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整字第六號

聲請人
立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 ○
聲請人
千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設高
法定代理人
戊 ○ ○ 住
聲請人
久富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設高
法定代理人
乙 ○ ○ 住
聲請人
丁 ○ ○ 住
聲請人
甲 ○ ○ 住
聲請人
丙○○○ 住高
相對人
紐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設高
法定代理人
丁 ○ ○ 住

一、聲請人因聲請相對人紐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一)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補正本件「聲請公司重整狀連同副本五份」(須載明補充說明後㈢所述對公司重整之具體意見)。

(二)相對人紐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

(三)對公司重整之具體意見。

二、特此裁定。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唐照明

~B法院書記官 唐美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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