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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破字第一六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破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
康尼家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聲請人公司全部資產(債權)總額暨提出土地房屋並全部資產(債權)之現值證明文件。

二、陳報公司最近之資產負債全部明細並提出所有各項之證明文件及現值證明資料。

三、公司最近之營利事項登記或變更事項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 林玉心

~B法院書記官 陳家宏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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