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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
    千聖電機企業有限公司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六號 上 訴 人 千聖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昭惠 被上訴人  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英輝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二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所定上訴程式補正上訴狀,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黃宏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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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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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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