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六號 上 訴 人 千聖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昭惠 被上訴人 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英輝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二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所定上訴程式補正上訴狀,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黃宏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