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抗字第二○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抗字第二○號
- 抗告人
- 甲○○
- 相對人
-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山
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本院岡山
簡易庭九十年度岡簡字第三九五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未經查證,任指抗告人八十一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利息所得各應為新台幣(下同)一百三十八萬六千五百零四元及財產交易所得七萬一千一百三十九元、八十二年度綜合所得稅利息所得為五十三萬三千三百零三元,及八十三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由高雄市國稅局左營稽徵所核定等情,而認抗告人八十一年度僅申報其中一筆利息所得十七萬一千三百七十三元,乃依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資料據以核定應補徵稅額十四萬四千八百七十五元,並按漏稅額科處零點二倍罰鍰計二萬七千一百元,八十二年度部分則核定抗告人應補徵稅額為九千七百三十八元,及八十三年度核定抗告人應補繳稅額四萬九千五百九十八元,並指科處罰鍰之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為一萬九千八百元,經抗告人發覺情況有異,即期向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徵收股查詢,並申請複查,卻屢遭拒絕,況且該稽徵所又不知道改善,繼續玩忽職守,並無據實告知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反而要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扣繳利息台灣土地銀行高雄分行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就可以,其他銀行無扣繳利息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不用再申報,且抗告人並未受過高等教育,又是第一次申報綜合所得稅,該稽徵所本應據實告知納稅義務人申報,焉有正常納稅義務人不願據實申報繳交所得稅款而願意遭漏報罰鍰之理?況國稅局於課罰款前所發之核定通知書並無據以雙掛號供查證,顯見有瑕疵,並讓社會大眾誤信其八
十一、八十二及八十三年度綜合所得稅短補而遭罰鍰,還繪聲繪影地表示握有證據,使抗告人身心遭受痛苦及煎熬,實非筆墨所能形容,因此要求賠償二十五萬三千元之賠償金,請求撤銷原判決,依法提起抗告等語。
二、按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又大陸法系之國家,公法私法有其嚴格之分際,私法上之爭訟,由普通法院依民事訴訟程序審判,公法上之爭訟,則由行政法院依行政訴訟程序審判。我國司法制度乃仿自大陸法系,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係由不同之裁判系統審判。而普通法院係審判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並依法管轄非訟事件;行政法院則掌理行政訴訟審判事務,此觀諸法院組織法第二條及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一條自明。本件抗告人原審起訴主張相對人未盡告知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義務,即違法課處罰鍰,致其投訴無門,遭受損害,爰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訴請退還違法課處之罰鍰及損害等語。按課徵綜合所得稅,係國家稅捐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之規定,對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而個人之綜合所得稅總額,以其全年左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第四類: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法定申報期限內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除依法申請展延申報期限外,如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填具滯報通知書,送達納稅義務人,限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內補辦結算申報;其逾期仍未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填具核定稅額通知書連同繳款書,送達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此觀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類、第七類、第七十一條、七十二條及七十九條等規定自明。是凡是有所得者,無論有無收到扣繳憑單,都應依法據實申報繳納。且上開法規係規範國家與人民間之上下服從關係,兩造並非立於平等地位,是該種稅款之徵收及納稅義務人因未據實申報而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科處罰鍰,應係屬公法事件甚明。
三、承上所述,則本院就本事件自無審判權,且該情形並無法補正。原審雖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駁回抗告人之訴,理由雖有不同,但結論並無二致,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吳進寶~B法官 唐照明~B法官 蘇姿月
~B法院書記官 蔡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