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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玉雲

  • 原告
    甲○○
  • 被告
    萊克易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四○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蔡豐懋 相 對 人 萊克易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雲 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存字第五五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伍拾萬元准 予返還。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廿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 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 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民國九十年度全字第七 八四七號民事裁定為擔保該假處分,曾提供新台幣伍拾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 民國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五五0號提存事件在案。 三、茲聲請人主張,該事件因撤銷假處分之裁定及撤回假處分之執行而告終結,聲請 人於訴訟終結後,以存證信函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廿日內行使權利,於 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送達相對人,相對人迄今仍未行使,依首開規定,聲請 發還擔保金,並提出提存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狀、本院九 十一年度撤聲字第一五六號民事裁定、裁定確定證明書、聲請撤回假處分執行狀 、本院九十一高貴民齊九十一執全字第四一九號、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一年度 存字第五五0號提存卷、九十年度全字第七八四七號卷、九十一年度執全字第四 一九號卷、九十一年度撤聲字第以五六號卷審核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 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紀凱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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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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