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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三八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三八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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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吳火旺
送達代收人
賴羿伶
即債權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全字第七八六七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

院裁定如左: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服務費之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二庭~B法官 陳月雯

~B法院書記官 陳展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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