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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八六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八六號

聲請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雄雲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乙○○

         丙○○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壹仟貳佰貳拾參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五四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送達郵資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B法院書記官 歐文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事由                               │金額(新台幣)        │
├────┼──────────────────┼───────────┤
│1      │聲請起訴裁判費                      │十萬零二元            │
├────┼──────────────────┼───────────┤
│2      │郵資(原繳一二二一元,退二七二元)  │九百四十九元          │
├────┼──────────────────┼───────────┤
│3      │本件郵資                          │二百七十二元          │
├────┼──────────────────┼───────────┤
│        │合計                                │十萬一千二百二十三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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