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五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五號
- 聲請人
- 日月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好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就其依本院裁定所提供之擔保金,聲請准予
變換,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三六六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面額新台幣伍佰柒拾玖萬壹仟伍佰捌拾壹元,號碼為BE0000000號之臺灣銀行支票乙紙,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交通銀行楠梓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前遵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全字第六一六0號裁定,為擔保撤銷假扣押,曾以民國九十一年存字第三六六五號提存在案。現聲請變換提存物,並提出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三六六五號提存書為證。
三、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樹村
~B法院書記官 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