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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日月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好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撤銷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就其依本院裁定所提供之擔保金,聲請准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五號 聲 請 人 日月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好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就其依本院裁定所提供之擔保金,聲請准予 變換,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三六六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面額新台幣伍佰柒 拾玖萬壹仟伍佰捌拾壹元,號碼為BE0000000號之臺灣銀行支票乙紙,准予變 換提存同額之交通銀行楠梓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 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前遵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全字第六一六0號裁定,為擔保撤銷 假扣押,曾以民國九十一年存字第三六六五號提存在案。現聲請變換提存物,並 提出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三六六五號提存書為證。 三、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陳樹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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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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