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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五號

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五號

聲請人
日月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好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就其依本院裁定所提供之擔保金,聲請准予

變換,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三六六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面額新台幣伍佰柒拾玖萬壹仟伍佰捌拾壹元,號碼為BE0000000號之臺灣銀行支票乙紙,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交通銀行楠梓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前遵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全字第六一六0號裁定,為擔保撤銷假扣押,曾以民國九十一年存字第三六六五號提存在案。現聲請變換提存物,並提出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三六六五號提存書為證。

三、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樹村

~B法院書記官 王壹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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