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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六一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六一號

聲請人
慶得祥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相對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捌仟玖佰伍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債務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一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費用新台幣二百三十七元,己經發還,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樹村

~B法院書記官 王壹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四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裁判費:二萬八千二百零九元
郵  費:六百一十三元
本件程序費用:一百三十六元
合        計:二萬八千九百五十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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