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六一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六一號
- 聲請人
- 慶得祥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黃永琛律師
- 相對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捌仟玖佰伍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債務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一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費用新台幣二百三十七元,己經發還,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樹村
~B法院書記官 王壹理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裁判費:二萬八千二百零九元 郵 費:六百一十三元 本件程序費用:一百三十六元 合 計:二萬八千九百五十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