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0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聲字第307號
- 聲請人
- 南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丁○○
丙○○
乙○○
樓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1年4月24日所為之
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中關於「本院民國八十三年度存字第三七八號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民國八十三年度存字第三七八六號提存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