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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二五八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二五八號

聲請人
巨強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肆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洪碩垣

~B法院書記官 鄭翠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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