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三○八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三○八號
- 原告
- 旗山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宋文琪即詠安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伍拾萬零玖仟貳佰玖拾壹元,應繳伍仟陸佰零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伍仟伍佰伍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一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 唐中興
~B法院書記官 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