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三○八號 原 告 旗山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宋文琪即詠安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伍拾萬零玖仟貳佰玖拾壹元,應 繳伍仟陸佰零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伍仟 伍佰伍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一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唐中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