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六七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六七一號 原 告 展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宗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肆拾肆萬壹仟玖佰伍拾貳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壹萬貳仟陸佰貳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參萬柒仟捌佰陸拾參元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柒仟捌 佰壹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李昭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