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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四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四號

原告
曜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

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及案由欄、理由欄有關「裁定」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 黃國川

~B法院書記官 陳淑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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