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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四六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四六號

原告
高雄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 律師
被告
高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漢銘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昕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六一號確認保證責任不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上開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六一號民事案件已終結,業經本院調閱該民事事件卷宗核閱無訛,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 徐美麗

~B法院書記官 楊明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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