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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九二號

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九二號

原告
臺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甯 馨

~B法院書記官 林麗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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