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九二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九二號
- 原告
- 臺懿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甯 馨
~B法院書記官 林麗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九二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甯 馨
~B法院書記官 林麗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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