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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12 日

  • 當事人
    淇豐紙器有限公司和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三號 原   告  淇豐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和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二   日 ~B審判長法 官 王伯文 ~B ~B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世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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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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