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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五○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標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 唐中興

~B法院書記官 張義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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