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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訴字第二四一五號

請求交付無瑕疵車輛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訴字第二四一五號

原告
甲○○
被告
固原汽車修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宗成道
訴訟代理人
梁仁豪

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無瑕疵車輛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松山區○○○路十五號一樓,此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乙紙在卷可稽;且兩造於訂立系爭車輛之買賣契約書時,曾約定「因本契約之履行發生爭議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出賣人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參見兩造所不爭執之新車訂購合約書第十四條),是本件有管轄權之法院應為台灣臺北地方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吳進寶~B法官 陳月雯~B法官 蔡川富

~B法院書記官 黃俊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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