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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一三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一三號

原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甲○○
被告
捷斯有限公司 原設高雄市○○區○○路八十七號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原住高
法定代理人
現應
被告
乙○○ 住高雄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捷斯有限公司、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捷斯有限公司、丙○○之起訴狀繕本、準備程

序筆錄節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

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起訴狀繕本、準備程序筆錄節本、準備程序期日

通知書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審判長法官 朱玲瑤~B法官 洪碩垣~B法官 唐中興

~B法院書記官 張義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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