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八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八五號 原 告 旗山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福元 被 告 宋文琪即詠安工程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 本院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 官 唐中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