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九三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九三號
- 原告
- 詠發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楊昌禧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唐小菁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唐國盛 律師
- 被告
-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市○○區○○路三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
- 訴訟代理人
- 翁瑞昌 律師
陳琪苗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李勝琛
~B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