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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五三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五三號

原告
月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顏宏斌 律師
被告
鳳龍企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三民區○○○路一二五巷四一弄七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訴訟代理人
洪天慶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本件原告於本案九十三年一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復提出陳報狀,因涉及兩造之攻擊防禦事項,認有再開本件言詞辯論之必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 陳嘉惠

~B法院書記官 陳淑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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