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五三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五三號
- 原告
- 月翔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顏宏斌 律師
- 被告
- 鳳龍企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三民區○○○路一二五巷四一弄七號
- 法定代理人
- 乙○○ 住
- 訴訟代理人
- 洪天慶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本件原告於本案九十三年一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復提出陳報狀,因涉及兩造之攻擊防禦事項,認有再開本件言詞辯論之必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 陳嘉惠
~B法院書記官 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