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七五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七五號
- 原告
- 通順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吳臺雄 律師
- 被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蘇俊誠 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
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B法官 李昭彥
~B法院書記官 鄭翠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七五號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
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B法官 李昭彥
~B法院書記官 鄭翠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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