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二五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二五號
- 原告
- 豪壯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天芳
- 被告
- 暉陽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瓏文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讓渡權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讓渡權利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暉陽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蘇姿月
~B法院書記官 蔡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