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七號 原 告 艾波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 律師 被 告 建忠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百六十六萬二千四百六十元,及自民國九十 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被告自九十年一月間起陸續向原告購買機器貨物,金額合計三百九十六萬七千 二百九十九元(下稱系爭貨款),迄未給付。原告即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要求給付系爭貨款,惟被告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收 受信函後,迄仍未清償。原告乃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前往被告營業處所, 搬回被告所有如附表三所示品名、規格及數量之機器(下稱系爭機器),以備 欠款清償之用。茲據被告於訴訟中主張以系爭機器價值抵銷,並經兩造協商同 意以系爭機器現值供作抵銷,則本件兩造爭執點,即應查明系爭機器現價值之 高低。 (二)查原告已於九十一年七月間將系爭機器中如附表一所示機器出售訴外人寬陸電 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寬陸公司),得款合計一百六十一萬三千九百六十六元 (各機器單價詳如附表一),此部分可作為被告抵銷之款項。另系爭機器尚未 出售部分如附表二所示機器,經原告參酌被告進口價格(包括匯兌後單價、關 稅及運費成本)及市場價值後,預估將來賣價為六十九萬零八百七十三元(各 機器預估價詳如附表二)。是依上述,本件系爭機器出售價格及預估價格合計 為二百三十萬四千八百三十九元,則被告主張此部分之抵銷,尚屬有據。從而 ,系爭款項於扣除二百三十萬四千八百三十九元後,被告尚應給付原告一百六 十六萬二千四百六十元,爰本於買賣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訴之聲明所示 金額及利息。 (三)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本件系爭機器經兩造同意委由高雄市電機技師公會(下稱電機公會)鑑定結果 ,依附表三至附表六鑑定報告認系爭機器於九十年十二月間之市價約為四百零 一萬七千五百九十八元(下稱鑑定價格),並為被告所引用,惟原告則認為鑑 價偏高,爰敘述如下: 1、鑑定報告以被告提出訴外人世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安公司)報價單所 載機器價格作為本件系爭機器鑑價之參考,並不可採。此因系爭機器係義大利 製造,而該報價單所載機器則屬捷克製造,並二者間機器型號亦不相同,即報 價單上機器係屬新型,而系爭機器則為舊型,乃鑑定報告竟以九十年度新型機 器之售價逕行推論八十七年度系爭舊型機器之價值,其鑑價基礎,顯有違誤。 2、又鑑定報告參酌被告提供九十年十二月前後與客戶交易價格之資料,亦屬新型 號機器之交易價格,乃鑑定報告未考慮新舊機器折舊問題,即逕以原告公司九 十年十二月前後與客戶交易之新型機器交易價格作為鑑定基礎,其鑑價自屬偏 高。 3、本件鑑定報告記載鑑定時,曾向知名廠商、配電器材經銷商等進行市場調查, 惟所詢知名廠商為何?市價究係進口商價或中間價,或者是中間商再轉售之價 格?而所謂市況調查,究係查詢舊型或新型機器市價?此從鑑定報告完全看不 出來。 4、附表三鑑定報告編號3、5、6、8機器依序鑑定價格為十三萬元、七萬三千 二百三十二元、十一萬二千七百九十二元及一萬三千元,惟按被告提出如附表 七參考單價,就上述機器所列參考單價分別為十二萬元、七萬三千元、十萬零 六百八十九元及一萬二千元,均較鑑定價格為低,亦見鑑定價格明顯偏高。 5、附表三編號4-1至4-3裝甲配電盤部分,係被告依各別客戶需求,自行組 裝完成,其中內含附表三編號3之斷路器及編號7之原裝抽出座各一組,因此 ,原告所能出售者,僅該配電盤內斷路器及抽出座,故被告僅得以上述部分, 主張抵銷,至其他零件既無法出售獲利,鑑定報告自不得將整組配電盤包括鑑 價,是鑑定報告關於此部分之鑑定,即不可採。又附表編號2機器原屬固定式 ,詎被告購入後,逕行改為抽出式,因已非原告產品,造成出售上困難,迄今 未找到買主,乃鑑定報告未考量交易現況,即鑑定編號2機器單價為十四萬五 千元,難令人信服。 6、系爭機器生產於八十七年間,在經過幾年之後,其相關功能是否良好如初,應 進行測試,始能確定。惟鑑定報告就此部分並未進行耐壓、主接點接觸電鈕等 測試,即行鑑定,顯見鑑價失真且偏高。再者,系爭機器進口年份在二年以上 者,多數業者均會拒收,及鑑定報告仍謂按一般工程慣例,很少對於機器出廠 年份做出規定,即屬不切實際。 三、證據:提出採購單、統一發票各六紙、出貨通知單四紙、存證信函、回執、成交 確認單各一件、訂購單三件、匯率表二件(以上均影本)、報價單三件、機器型 錄三件及已售、未售機器價格一覽表各一件為證,並聲請訊問證人馬建文、吳熊 及張簡金猛。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確自九十年一月間起陸續向原告購買機器貨品,金額合計三百九十六 萬七千二百九十九元無訛。惟原告業務代表馬建文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至被 告處,將被告所有系爭機器取回以供求償之用,而系爭機器經被告核算後,目前 尚有如附表七所示四百十萬四千三百七十八元之價值,即經兩造同意委由電機公 會鑑定結果,系爭機器在九十年十二月間現存價值,亦達四百零一萬七千五百九 十八元,被告自得以鑑定價格為抵銷之主張,而有關系爭機器採用現存價值為抵 銷乙節,亦為原告所同意,是原告主張之貨款債權,於被告主張抵銷後,已無債 權可言。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如其訴之聲明所示款項及利息 ,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證據:提出原告取回系爭機器提貨單、記載參考價格提貨單、世安公司報價單各 一件(以上均影本)及被告生產標準化高壓閉鎖型配電盤型錄說明書一份為證。 丙、本院依兩造聲請,將系爭機器送請電機公會鑑定,並據該公會以高市電師鑑字第 九一0二號提出鑑定報告書。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購買機器貨物,金額合計三百九十六萬七千二百九十九元 ,經原告通知被告給付,並據被告收受後,仍迄未清償。原告乃前往被告營業處 所,搬回被告所有系爭機器,以備清償之用。茲被告於訴訟中主張以系爭機器價 值抵銷,則本件兩造爭執點,即屬系爭機器現價值為何。本件系爭機器如附表一 所示機器經原告出售寬陸公司,得款一百六十一萬三千九百六十六元,至未出售 如附表二所示機器部分,預估將來賣價約為六十九萬零八百七十三元,合計本件 系爭機器出售價格及預估價格為二百三十萬四千八百三十九元,則被告主張此部 分之抵銷,尚屬有據。從而,系爭款項於扣除二百三十萬四千八百三十九元後, 被告尚應給付原告一百六十六萬二千四百六十元,爰本於買賣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訴之聲明所示金額及利息等情。被告則以:系爭款項確屬被告積欠原告 未清償之貨款。惟原告將被告所有系爭機器取回抵償欠款,經電機公會鑑定九十 年十二月間之現存價值達四百零一萬七千五百九十八元,被告自得以鑑定價格主 張抵銷,而本件貨款債權,經主張抵銷後,已無債權可言,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 ,即屬無據,應予駁回等語,資為抗辯。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九十年一月間起,向原告購買機器貨物,金額合計三百九十六萬 七千二百九十九元,迄未給付。原告即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存證信函通知 被告,要求給付系爭貨款,而被告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收受信函後,因仍未 清償,原告遂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前往被告營業處所,搬回被告所有系爭機 器,以備清償系爭貨款之用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提出採購單、統一 發票、出貨通知單、存證信函及回執為證,固堪採認。又系爭機器經兩造同意送 請電機公會鑑定,鑑定價格依鑑定報告書記載為四百零一萬七千五百九十八元乙 節,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電機公會鑑定報告書一份附卷可稽,同堪採認。惟 被告則以上揭情詞置辯。按兩造對於系爭機器並不以原告賣價多少,作為機器價 值抵銷之主張,且均同意採用機器價值直接抵銷方式(見本院九十一年四月三十 日言詞辯論筆錄)作為本件抵銷價格之主張乙節;暨兩造同意系爭機器由電機公 會,以九十年十二月間之存在價值進行鑑價等情,業據兩造於本院審理中達成協 商,有本院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同年七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堪可 認定。茲兩造爭執者,乃電機公會鑑定認為系爭機器在九十年十二月之價格合計 為四百零一萬七千五百九十八元乙節,是否合理可採?亦即本件被告就系爭機器 可得主張抵銷之價值究為多少?本件原告就電機公會鑑定系爭機器乙節,固表同 意,惟對於該公會出具如附表三、四、五、六所示鑑定價格等情,則以上揭情詞 爭執。經查: (一)兩造對於系爭機器並不以原告賣價多少、算多少,作為機器價值抵銷之主張, 且均同意採用機器價值直接抵銷方式乙節,業據兩造於本院審理中陳述綦詳( 見同上筆錄),堪予認定。從而,原告關於主張系爭機器應以其出售價值為抵 銷依據乙節,尚非可採。 (二)原告爭執鑑定事由,是否可採?分述如下: 1、本件系爭機器鑑定時,其中附表三編號1載明:「..底下原箱木座尚固定, 外以塑膠被覆,其外觀尚新無任何污損之狀況..」;編號2載明「..其G CB置於台製抽出座內,外觀尚甚新..GCB改為抽出型後加裝之6支接頭 套管..改裝部位均為外部或外殼部份」;編號3載明「..由原裝塑膠網子 被覆,其外觀尚甚新,無任何污損之狀況..其餘九台尚置於原廠木箱內.. 」;編號4載明「裝甲配電盤24KV內裝GCB CBE4HA1/ZC各 一組共3盤..各盤外觀尚甚新,內部GCB本體及各保護電驛及電表等亦尚 甚新,並無污損之狀況..」;編號5載明「現場兩台均裝ABB原廠木箱內 ,均未拆封..」;編號6載明「..外部由原廠塑膠被覆尚未拆除,固定於 木架底板上,故為新品」;編號7載明「..均置於原廠木箱內,均未拆封. .」;編號8載明「..由製造廠塑膠紙被覆..塑膠紙尚未拆封。本產品由 ABB授權指定之台灣廠商製造」等情,業據電機公會會同兩造代表員工馬建 文及乙○○赴機器存放現場履勘屬實,並有鑑定報告在卷可稽(見報告第二至 四頁),堪認系爭機器於九十年十二月間鑑定時,外觀無污損且屬新品無訛。 是原告爭執系爭機器係屬舊品,應予折舊云云,倘就機器本身新舊而言,即非 可採。又原告固爭執系爭機器經過三、四年後,縱本身仍屬新品,惟相較於新 型機器,仍屬舊品,故仍應予折舊或減價云云。然「一般建築工程,施工期限 小則1、2年,長則3、4年,從施工開始,至施作完成,其間各項器材及設 備陸續依進度進場,故一般工程慣例,其工程設計之規範要求,除產品型式、 規格等及未使用過之新品有規定外,對其出廠年份甚少做出規定」乙節,亦據 鑑定報告載明綦詳(見報告第十頁),而按鑑定機關係電機公會,其就電機機 器使用於工程上所為之鑑定陳述,應可採信。是系爭機器從八十七年間進口起 算至九十年十二月鑑定時止,固經歷三、四年期間,惟依鑑定報告所述,此期 間因素,並不影響價值判斷,即屬可採。 2、原告固以:附表三編號4-1至4-3裝甲配電盤部分,係被告依各別客戶需 求,自行組裝完成,不具通用性,除其中內含附表三編號3之斷路器及編號7 之原裝抽出座各一組,可供出售外,其他零件既無法出售獲利,鑑定報告自不 得將整組配電盤包括鑑價;暨附表編號2機器原屬固定式,乃被告購入後,逕 行改為抽出式,造成出售上困難等情,而認裝甲配電盤部分應以斷路器及原裝 抽出座為鑑價對象,及編號2機器不具有價值云云。本件附表三編號4-1至 4-3裝甲配電盤及編號2機器,分別經被告改裝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並 有鑑定報告在卷可稽,堪可認定。足徵上述機器部分確實經過被告改裝無訛。 茲應序審究者,乃上開機器經被告改裝後,是否仍可使用?其功能是否較原物 好?查,附表三編號2之抽出座原為固定式,經被告改裝成抽出式,惟其改裝 部位均為外部或外殼部份,有鑑定報告書可參(見報告第二頁),堪予認定。 而按鑑定人既仍就此改裝後機器予以鑑定,顯見其原有功能並不因此改裝而受 影響或減損。況原告僅質疑改裝後的機器,出售有困難,至於實際上功能是否 有減損?是否無法出售等,則未見原告舉證以實其說,是原告此部分爭執,自 難採信。次查,「本裝甲配電盤,每盤箱體尺寸..由鍍鋅鐵皮製成,每盤分 上、中、下三隔,上部裝各保護電驛及電流、電壓表等元件,中部裝GCB本 體,下半部裝CT等。另銅排則於後半部..三盤中、上部所裝之保護電驛數 量稍有不同,故其每盤組合之價格不同..」(見鑑定報告第三頁)、「編號 4之裝甲配電盤屬標準化高壓閉鎖型配電盤,與一般配電盤施作方式不同,屬 較高等級之產品,其特性為體積空間較節省,施作較精密,絕緣可靠性要求較 高」(見鑑定報告第九頁)等情,亦據鑑定人於鑑定報告記載綦詳,堪認系爭 配電盤整組屬高等級之產品,功能亦佳,自具有整體性價值。復依鑑定報告所 述,亦難謂該配電盤僅適合於某種專門領域,而不具有通用性。是以鑑定報告 以配電盤整組作為鑑價之對象,即屬有據。至原告取得上開配電盤後,自行拆 裝分售,要屬原告自行斟酌處分行為,尚不得以此,強指該配電盤不具有整體 效能或通用性。 3、又原告雖以:本件鑑定機關就系爭機器之鑑定,並未進行耐壓、主接點接觸電 鈕等測試,顯有鑑價失真等情為爭執。惟查,系爭機器均屬原告出售被告之進 口新品(除附表三編號8機器外)乙節,業如上述,堪可認定。已徵系爭機器 均屬可正常運作之物品。況原告已將附表二所示機器出售寬陸公司乙節,亦如 上述,益見系爭機器為正常品無訛。抑有進者,系爭機器係三年多前由原告出 售予被告,則於未拆封及使用之情形,衡之常情,自不可能於經過三年多的期 間後,即無法使用或功能受損,除非原告出售時,系爭機器即存在瑕疵,或於 出售被告後,因被告堆放不良等,導致受損。惟參諸兩造並未主張系爭機器出 售時,存在瑕疵;暨系爭機器並未因堆放不良等因素而受損等情,則可能導致 系爭機器受損之情形,自屬不存在。據上,堪認系爭機器在功能使用上,並不 存在任何問題。從而,鑑定機關鑑定時,縱未實際測試系爭機器,亦不得指為 鑑定不實。是原告此部分爭執,亦無可採。 4、再原告以鑑定機關鑑定人吳熊於鑑定報告內記載:「價格查詢:..艾波比公 司於90年12月或前後與客戶交易之價格資料..」等語,執認吳熊鑑定時 ,係以原告九十年十二月間交易新型機器之價格,作為參考資料,故爭執主張 鑑定人鑑定內容失真云云,並舉證人吳熊、馬建文及張簡金猛為證。而按吳熊 到庭固證稱:伊確實透過張簡金猛向原告職員馬建文詢問系爭機器之價值,並 以張簡金猛回報當時原告交易系爭機器之價格,作為鑑定之參考之資料等語。 核與張簡金猛到庭證述情節相符(見本院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筆 錄),而其中張簡金猛曾於九十年十二月間向馬建文詢問原告對於系爭機器之 交易價格乙節,亦據馬建文到庭證述屬實(同上筆錄),固堪信原告上開關於 吳熊鑑定系爭機器時,確曾透過張簡金猛向馬建文查詢原告在九十年十二月間 新型機器的交易價格,並有以該新型機器價格作為鑑定參考之用。惟查,新型 機器在功能或結構上未必較系爭機器好,所以新型機器的價格未必比系爭機器 來得貴。又系爭機器有壓力表,產地是在義大利,而新型機器並無壓力表,且 產地是在捷克,因此,系爭機器在功能及品質上確較新型機器好,故鑑定人鑑 定之價格,不比市價高等情,業據吳熊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屬實(參九十一年 十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筆錄),核與張簡金猛到庭證述:「有,當時的老機種 比新機種的價錢貴,老機種的功能比新機種好。老機種當時進口一台的價錢約 新台幣二十幾萬元..」、「如果機種是在原廠生產,就要特別指定,因零件 在不同國家生產,品質會不一樣」、「(系爭機器在義大利或捷克製造出來賣 的價錢較高,那一個地方是原廠?)義大利製造出來較高,義大利是否原廠要 看試驗報告才知..」(見本院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筆錄)等語 大致相符。此外,參酌原告並不爭執系爭機器係屬義大利製造等情相互以觀, 堪認系爭機器在功能或品質上,均較新型機器好,則鑑定人吳熊鑑定時,雖參 酌原告職員馬建文提供之新型機器交易價格,按之事理,亦無違誤之處。從而 ,原告以上揭情詞爭執,指摘吳熊所為鑑定,不可採信,核屬無據。 5、末者,系爭機器具有如附表三所示價值乙節,業據電機公會依其專業知識鑑定 如卷附報告書所載(參鑑定報告第四頁),倘參酌原告就鑑定報告所為爭執事 由,並不可採乙節相互以觀,則鑑定機關就系爭機器所為如附表三、四、五、 六之價格鑑定,自堪採認。此外,兩造對於系爭機器送請電機公會鑑定乙節, 既於審理中達成共識,則對於該公會本於其專業知識所為鑑定,除非程序上違 背鑑定程式,或實質上違背法律規定、情理或論理法則外,自不容原告任意爭 執否認,併予敘明。 (三)末按物品在交易市場上,除物品具有瑕疵等因素外,通常具有一定的客觀價值 ,而此一客觀價值所採用之參考因素,可能包括功能多寡、攜帶方便、效率如 何、專利、商標、產地等等,不勝枚舉。其他涉及主觀因素者,如買賣雙方個 人主觀價值因素,亦屬影響因素之一。所謂買賣雙方主觀價值因素者,不外乎 出賣人是否急於變換現金,而願意降價求售?買受人當時是否有此需求等原因 。又此一主觀價值因素既存在具體個人間,自不宜引用為判斷物品客觀價值之 重要或主要考量因素。換言之,在判斷物品客觀價值時,有關上述個人主觀價 值因素部分,應予儘量排除。而查本件原告於出售系爭機器中如附表一所示物 品時,依其所述原報價本為一百七十二萬六千元(原報價為一百九十九萬六千 元,扣除原告所有併售物品二十七萬元),惟因寬陸公司知其急於求售以減少 呆帳,故要求原告以降價八折出售,原告因尋找買主不易,只好委屈降價出售 等情,業據原告分別於九十一年九月二日調查證據聲請狀及同年十月二十二日 聲明狀陳述綦詳(見證據聲請狀第八頁及聲明狀第三、四頁),堪可認定。是 依上述,顯見原告於出售附表一所示機器時,存在出賣人個人主觀價值因素甚 明,益徵原告主張系爭機器抵銷價值,應以其出售寬陸公司之降售價值為據, 不可採信。抑有進者,依原告出售系爭機器中如附表一所示機器價值參酌以觀 ,其中編號4(即附表三編號7)之原裝抽出座,鑑定報告鑑定價格係每單價 為七萬元,惟原告出售寬陸公司之單價報價,則高達八萬元,比鑑定價格整整 高出一萬元,亦堪認鑑定報告並無全部鑑價偏高之情節;再依原告提出附表二 所示預估價參酌以觀,其中編號4品名ACB3P 1600 AD/O(附 表三編號5)、編號5台製抽出座(即附表編號8)之預估價分別是七萬零九 百五十七元及一萬三千元,核與鑑定報告就同一機器鑑定結果,前者鑑價為七 萬三千二百三十二元,與原告陳報預估價相差僅約二千二百七十五元;後者鑑 價則同為一萬三千元,益徵鑑定報告所為鑑定價格,並無明顯偏高之情形。從 而,原告以系爭鑑定報告鑑價不實,不足採為被告有利認定之爭執,洵不可採 信。 (四)綜上所述,本件電機公會就附表三所示機器所為鑑定價格,自屬可採,堪予認 定。是被告執附表三所示鑑定價格,資為原告請求貨款債權之抵銷,即屬有據 。 三、從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貨款,既經被告以系爭機器鑑定價格四百零一 萬七千五百九十八元為抵銷之主張,並於抵銷後,已無餘額,則原告本於買賣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訴之聲明所示款項及利息,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末按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李昭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 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鄭翠蘭 ~F0 ~T32 附表一(原告提出系爭部分機器出售報價表) ┌──┬──────┬─────────┬───┬─────┬─────┬────────┐ │編號│品 名 │規 格 │數 量│單 價 │金 額 │備 註│ │ │ │ │ │ │ │ │ ├──┼──────┼─────────┼───┼─────┼─────┼────────┤ │1 │GCB │ │ │ │ │ 即鑑價報告表編 │ │ │3P24KV│HA1/ZC │ 八 │十二萬元 │九十六萬元│號3之機器;本出│ │ │630A12│抽出式(斷路器) │ │ │ │售報價較之鑑價報│ │ │KA │ │ │ │ │告表單價減少一萬│ │ │ │ │ │ │ │元 │ ├──┼──────┼─────────┼───┼─────┼─────┼────────┤ │2 │ 不含裝甲配 │GCB CBE4(│ │十五萬元(│ │即鑑價報告編號4│ │ │電盤24KV│原裝抽出座)HA1│共三組│斷路器每組│四十五萬元│-1至3機器;原│ │ │ │/ZC各一組 │ │十萬元;原│ │告將被告改裝配電│ │ │ │ │ │裝抽出座每│ │盤拆離,僅以斷路│ │ │ │ │ │組五萬元)│ │器及原裝抽出座報│ │ │ │ │ │ │ │價出售。較鑑定價│ │ │ │ │ │ │ │格減少七十三萬七│ │ │ │ │ │ │ │千五百五十元 │ ├──┼──────┼─────────┼───┼─────┼─────┼────────┤ │3 │ ACB3P │ │ │ │ │即鑑價報告編號6│ │ │ 3200 │E3N │二 │七萬三千元│十四萬六千│之機器 │ │ │ A D/O │ │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4 │ │ │ │ │ │即鑑價報告編號7│ │ │ GCB │原裝抽出座(24 │五 │八萬元 │四十萬元 │之機器;本出售報│ │ │ CBE4 │KV) │ │ │ │價單價較鑑價報告│ │ │ │ │ │ │ │單價多出一萬元 │ │ │ │ │ │ │ │ │ ├──┼──────┼─────────┼───┼─────┼─────┼────────┤ │ │ │ │ │ │ │原告主張以一百九│ │合 │ │ │ │ │一百九十五│十九萬六千乘以8│ │ │ │ │ │ │萬六千元 │0.86%即一百│ │ │ │ │ │ │ │六十一萬三千九百│ │計 │ │ │ │ │ │六十六元為抵銷款│ │ │ │ │ │ │ │ │ └──┴──────┴─────────┴───┴─────┴─────┴────────┘ 附表二(原告提出系爭部分機器未出售預價表) ┌──┬──────┬─────────┬───┬─────┬─────┬────────┐ │編號│品 名 │規 格 │數 量│預估價值 │金 額 │備 註│ │ │ │ │ │ │ │ │ ├──┼──────┼─────────┼───┼─────┼─────┼────────┤ │1 │GCB │HA1固定式 │ 三 │十一萬三千│三十四萬一│原告稱按被告進貨│ │ │3P24KV│ │ │九百三十五│千八百零五│成本價格;鑑定價│ │ │630A12│ │ │元 │元 │格為十二萬元,差│ │ │KA │ │ │ │ │距六千零六十五元│ │ │ │ │ │ │ │ │ ├──┼──────┼─────────┼───┼─────┼─────┼────────┤ │2 │GCB │ │ │ │ │認原機器已遭被告│ │ │3P24KV│HA1固定式改 │ 三 │零元 │零元 │改裝,不能變賣,│ │ │630A12│抽出式 │ │ │ │沒有價值;原鑑定│ │ │KA │ │ │ │ │價格十四萬五千元│ │ │ │ │ │ │ │ │ ├──┼──────┼─────────┼───┼─────┼─────┼────────┤ │3 │GCB │ │ 二( │九萬七千零│ │原告稱係該公司現│ │ │3P24KV│HA1/ZC │原告已│三十二元(│十九萬四千│行轉售價格(原告│ │ │630A12│抽出式 │出售八│鑑定價格為│零六十四元│指被告進貨成本價│ │ │KA │ │組) │十三萬元)│ │格為十萬九千七百│ │ │ │ │ │ │ │二十五元) │ ├──┼──────┼─────────┼───┼─────┼─────┼────────┤ │4 │ ACB3P │ │ │ │ │原告稱係按被告進│ │ │ 1600 │E2N │二 │七萬零九百│十四萬一千│貨成本價格;鑑定│ │ │ A D/O │ │ │五十七元 │九百十四元│價格為七萬三千二│ │ │ │ │ │ │ │百三十二元,差距│ │ │ │ │ │ │ │二千二百七十五元│ ├──┼──────┼─────────┼───┼─────┼─────┼────────┤ │5 │ │ │ │ │ │按照被告送鑑定價│ │ │ CBE1 │台製抽出座 │一 │一萬三千元│一萬三千元│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 │ │ │ │六十九萬零│ │ │ │ │ │ │ │八百七十三│ │ │計 │ │ │ │ │元 │ │ │ │ │ │ │ │ │ │ └──┴──────┴─────────┴───┴─────┴─────┴────────┘ 附表三(鑑定人鑑定報告) ┌──┬──────┬─────────┬───┬─────┬─────┬────────┐ │編號│品 名 │規 格 │數 量│單 價 │金 額 │備 註│ │ │ │ │ │ │ │ │ ├──┼──────┼─────────┼───┼─────┼─────┼────────┤ │1 │GCB │HA1固定式 │ 三 │十二萬元 │三十六萬元│ │ │ │3P24KV│ │ │ │ │ │ │ │630A12│ │ │ │ │ │ │ │KA │ │ │ │ │ │ │ │ │ │ │ │ │ │ ├──┼──────┼─────────┼───┼─────┼─────┼────────┤ │2 │GCB │ │ │ │ │ │ │ │3P24KV│HA1固定式改 │ 三 │十四萬五 │四十三萬五│ │ │ │630A12│抽出式 │ │千元 │千元 │ │ │ │KA │ │ │ │ │ │ │ │ │ │ │ │ │ │ ├──┼──────┼─────────┼───┼─────┼─────┼────────┤ │3 │GCB │ │ │ │ │ │ │ │3P24KV│HA1/ZC │ 十 │十三萬元 │一百三十萬│ │ │ │630A12│抽出式 │ │ │元 │ │ │ │KA │ │ │ │ │ │ │ │ │ │ │ │ │ │ ├──┼──────┼─────────┼───┼─────┼─────┼────────┤ │4-│ 裝甲配電盤 │ 內裝GCB CB │ │ │ │ │ │1 │ 24KV │E4及HA1/ZC│一 │ │三十八萬二│細項另詳附表二 │ │ │ │各一組 │ │ │千九百五十│ │ │ │ │ │ │ │元 │ │ │ │ │ │ │ │ │ │ ├──┼──────┼─────────┼───┼─────┼─────┼────────┤ │4-│ 裝甲配電盤 │ 內裝GCB CB │ │ │ │ │ │2 │ 24KV │E4及HA1/ZC│一 │ │三十七萬一│細項另詳附表三 │ │ │ │各一組 │ │ │千九百五十│ │ │ │ │ │ │ │元 │ │ │ │ │ │ │ │ │ │ ├──┼──────┼─────────┼───┼─────┼─────┼────────┤ │4-│ 裝甲配電盤 │ 內裝GCB CB │ │ │ │ │ │3 │ 24KV │E4及HA1/ZC│一 │ │四十三萬二│細項另詳附表四 │ │ │ │各一組 │ │ │千六百五十│ │ │ │ │ │ │ │元 │ │ │ │ │ │ │ │ │ │ ├──┼──────┼─────────┼───┼─────┼─────┼────────┤ │5 │ ACB3P │ │ │ │ │ │ │ │ 1600 │E2N │二 │七萬三千二│十四萬六千│ │ │ │ A D/O │ │ │三十二元 │四百六十四│ │ │ │ │ │ │ │元 │ │ │ │ │ │ │ │ │ │ ├──┼──────┼─────────┼───┼─────┼─────┼────────┤ │6 │ ACB3P │ │ │ │ │ │ │ │ 3200 │E3N │二 │十一萬二千│二十二萬五│ │ │ │ A D/O │ │ │七百九十二│千五百八十│ │ │ │ │ │ │元 │四元 │ │ │ │ │ │ │ │ │ │ ├──┼──────┼─────────┼───┼─────┼─────┼────────┤ │7 │ │ │ │ │ │ │ │ │ GCB │原裝抽出座(24 │五 │七萬元 │三十五萬元│ │ │ │ CBE4 │KV)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 │ │ │ │ │ │ │ │ CBE1 │台製抽出座 │一 │ │一萬三千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 │ │ │ │四百零一萬│ │ │ │ │ │ │ │七千五百九│ │ │計 │ │ │ │ │十八元 │ │ │ │ │ │ │ │ │ │ └──┴──────┴─────────┴───┴─────┴─────┴────────┘ 附表四(鑑價報告表) ┌──┬────────────────┬───┬─────┬─────┬────────┐ │編號│品 名 及 規 格 │數 量│單 價 │金 額 │備 註│ │ │ │ │ │ │ │ ├──┼────────────────┼───┼─────┼─────┼────────┤ │1 │4-1裝甲配電盤,75Ⅹ180Ⅹ│ 一 │ │四萬八千元│ │ │ │235cm鍍鋅鐵板 MGCB │ │ │ │ │ ├──┼────────────────┼───┼─────┼─────┼────────┤ │2 │GCB,HAIZC TYPE │ 一 │ │二十萬元 │ │ │ │附原裝座CBE4 TYPE │ │ │ │ │ ├──┼────────────────┼───┼─────┼─────┼────────┤ │3 │電壓表附VS開關 │ 一 │ │一千元 │ │ ├──┼────────────────┼───┼─────┼─────┼────────┤ │4 │電壓表附VS開關 │ 一 │ │一千元 │ │ ├──┼────────────────┼───┼─────┼─────┼────────┤ │5 │PTT端子 │ 一 │ │二千元 │ │ ├──┼────────────────┼───┼─────┼─────┼────────┤ │6 │CTT端子 │ 一 │ │二千元 │ │ ├──┼────────────────┼───┼─────┼─────┼────────┤ │7 │指示燈 │ 三 │一百五十元│四百五十元│ │ ├──┼────────────────┼───┼─────┼─────┼────────┤ │8 │CT(KNOCAR) │ 三 │二萬六千元│七萬八千元│ │ ├──┼────────────────┼───┼─────┼─────┼────────┤ │9 │CS開關 │ 一 │ │一千五百元│ │ ├──┼────────────────┼───┼─────┼─────┼────────┤ │10│86電驛 │ 一 │ │八千元 │ │ ├──┼────────────────┼───┼─────┼─────┼────────┤ │11│銅排等另料 │ 一 │ │一萬元 │ │ ├──┼────────────────┼───┼─────┼─────┼────────┤ │12│其他另件另料 │ 一 │ │六千元 │ │ ├──┼────────────────┼───┼─────┼─────┼────────┤ │13│工資 │ 一 │ │二萬五千元│ │ ├──┼────────────────┼───┼─────┼─────┼────────┤ │ │合 計 │ │ │三十八萬二│ │ │ │ │ │ │千九百五十│ │ │ │ │ │ │元 │ │ └──┴────────────────┴───┴─────┴─────┴────────┘ 附表五(鑑價報告表) ┌──┬────────────────┬───┬─────┬─────┬────────┐ │編號│品 名 及 規 格 │數 量│單 價 │金 額 │備 註│ │ │ │ │ │ │ │ ├──┼────────────────┼───┼─────┼─────┼────────┤ │1 │4-2裝甲配電盤,75Ⅹ180Ⅹ│ 一 │ │四萬八千元│ │ │ │235cm鍍鋅鐵板 GCB1 │ │ │ │ │ ├──┼────────────────┼───┼─────┼─────┼────────┤ │2 │GCB,HAIZC TYPE │ 一 │ │二十萬元 │ │ │ │附原裝座CBE4 TYPE │ │ │ │ │ ├──┼────────────────┼───┼─────┼─────┼────────┤ │3 │電壓表附AS開關 │ 一 │ │一千元 │ │ ├──┼────────────────┼───┼─────┼─────┼────────┤ │4 │CTT端子 │ 一 │ │二千元 │ │ ├──┼────────────────┼───┼─────┼─────┼────────┤ │5 │指示燈 │ 三 │一百五十元│四百五十元│ │ ├──┼────────────────┼───┼─────┼─────┼────────┤ │6 │CT(KNOCAR) │ 三 │二萬六千元│七萬八千元│ │ ├──┼────────────────┼───┼─────┼─────┼────────┤ │7 │CS開關 │ 一 │ │一千五百元│ │ ├──┼────────────────┼───┼─────┼─────┼────────┤ │8 │銅排等另料 │ 一 │ │一萬元 │ │ │ │ │ │ │ │ │ ├──┼────────────────┼───┼─────┼─────┼────────┤ │9 │其他另件另料 │ 一 │ │六千元 │ │ │ │ │ │ │ │ │ ├──┼────────────────┼───┼─────┼─────┼────────┤ │10│工資 │ 一 │ │二萬五千元│ │ │ │ │ │ │ │ │ ├──┼────────────────┼───┼─────┼─────┼────────┤ │ │合 計 │ │ │三十七萬一│ │ │ │ │ │ │千九百五十│ │ │ │ │ │ │元 │ │ └──┴────────────────┴───┴─────┴─────┴────────┘ 附表六(鑑價報告表) ┌──┬────────────────┬───┬─────┬─────┬────────┐ │編號│品 名 及 規 格 │數 量│單 價 │金 額 │備 註│ │ │ │ │ │ │ │ ├──┼────────────────┼───┼─────┼─────┼────────┤ │1 │4-3裝甲配電盤,75Ⅹ180Ⅹ│ 一 │ │四萬八千元│ │ │ │235cm鍍鋅鐵板 MGCB │ │ │ │ │ ├──┼────────────────┼───┼─────┼─────┼────────┤ │2 │GCB,HAIZC TYPE │ 一 │ │二十萬元 │ │ │ │附原裝座CBE4 TYPE │ │ │ │ │ ├──┼────────────────┼───┼─────┼─────┼────────┤ │3 │集合式保護電驛S PAJ 140│ 一 │ │五萬五千元│ │ │ │C │ │ │ │ │ ├──┼────────────────┼───┼─────┼─────┼────────┤ │4 │電壓表附AS開關 │ 一 │ │一千元 │ │ ├──┼────────────────┼───┼─────┼─────┼────────┤ │5 │指示燈 │一 │ │一百五十元│ │ │ │ │ │ │ │ │ ├──┼────────────────┼───┼─────┼─────┼────────┤ │6 │CT(KNOCAR) │ 三 │二萬六千元│七萬八千元│ │ ├──┼────────────────┼───┼─────┼─────┼────────┤ │7 │CS開關 │ 一 │ │一千五百元│ │ ├──┼────────────────┼───┼─────┼─────┼────────┤ │8 │86電驛 │ 一 │ │八千元 │ │ │ │ │ │ │ │ │ ├──┼────────────────┼───┼─────┼─────┼────────┤ │9 │銅排等另料 │ 一 │ │一萬元 │ │ │ │ │ │ │ │ │ ├──┼────────────────┼───┼─────┼─────┼────────┤ │10│其他另件另料 │ 一 │ │六千元 │ │ │ │ │ │ │ │ │ ├──┼────────────────┼───┼─────┼─────┼────────┤ │11│工資 │ 一 │ │二萬五千元│ │ │ │ │ │ │ │ │ ├──┼────────────────┼───┼─────┼─────┼────────┤ │ │合 計 │ │ │四十三萬二│ │ │ │ │ │ │千六百五十│ │ │ │ │ │ │元 │ │ └──┴────────────────┴───┴─────┴─────┴────────┘ 附表七(被告提出系爭機器參考價表) ┌──┬──────┬─────────┬───┬─────┬─────┬────────┐ │編號│品 名 │規 格 │數 量│單 價 │金 額 │備 註│ │ │ │ │ │ │ │ │ ├──┼──────┼─────────┼───┼─────┼─────┼────────┤ │1 │GCB │HA1固定式 │ 三 │十二萬五千│三十七萬五│ │ │ │3P24KV│ │ │元 │千元 │ │ │ │630A12│ │ │ │ │ │ │ │KA │ │ │ │ │ │ │ │ │ │ │ │ │ │ ├──┼──────┼─────────┼───┼─────┼─────┼────────┤ │2 │GCB │ │ │ │ │ │ │ │3P24KV│HA1固定式改 │ 三 │十四萬五 │四十三萬五│ │ │ │630A12│抽出式 │ │千元 │千元 │ │ │ │KA │ │ │ │ │ │ │ │ │ │ │ │ │ │ ├──┼──────┼─────────┼───┼─────┼─────┼────────┤ │3 │GCB │ │ │ │ │ │ │ │3P24KV│HA1/ZC │ 十 │十二萬元 │一百二十萬│ │ │ │630A12│抽出式 │ │ │元 │ │ │ │KA │ │ │ │ │ │ │ │ │ │ │ │ │ │ ├──┼──────┼─────────┼───┼─────┼─────┼────────┤ │4 │ 裝甲配電盤 │ 內裝GCB CB │ │ │ │ │ │ │ 24KV │E4及HA1/ZC│三套 │四十四萬五│一百三十三│ │ │ │ │各一組 │ │千元 │萬五千元 │ │ │ │ │ │ │ │ │ │ │ │ │ │ │ │ │ │ ├──┼──────┼─────────┼───┼─────┼─────┼────────┤ │5 │ ACB3P │ │ │ │ │ │ │ │ 1600 │E2N │二 │七萬三千元│十四萬六千│ │ │ │ A D/O │ │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6 │ ACB3P │ │ │ │ │ │ │ │ 3200 │E3N │二 │十萬零六百│二十萬一千│ │ │ │ A D/O │ │ │八十九元 │三百七十八│ │ │ │ │ │ │ │元 │ │ │ │ │ │ │ │ │ │ ├──┼──────┼─────────┼───┼─────┼─────┼────────┤ │7 │ │ │ │ │ │ │ │ │ GCB │原裝抽出座(24 │五 │八萬元 │四十萬元 │ │ │ │ CBE4 │KV)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 │ │ │ │ │ │ │ │ CBE1 │台製抽出座 │一 │ │一萬二千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百十萬四│ │ │ │ │ 總 計 │ │ │千三百七十│ │ │ │ │ │ │ │八元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