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九三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九三號
- 原告
- 蔡增文
- 原告
- 張阿德
- 原告
- 張國翰
- 原告
- 張國瑞
- 原告
- 張國泓
- 兼右一人
- 溫月亭
- 法定代理人
- 原告
- 慶盈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印進
- 原告
- 龍鑫消防器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美
- 被告
- 甲○○
- 被告
- 常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明華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二0八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目前由本院刑事庭以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二0八號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樹村
~B法院書記官 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