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九三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九三號

原告
蔡增文
原告
張阿德
原告
張國翰
原告
張國瑞
原告
張國泓
兼右一人
溫月亭
法定代理人
原告
慶盈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印進
原告
龍鑫消防器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美
被告
甲○○
被告
常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明華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二0八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犯罪嫌疑,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目前由本院刑事庭以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二0八號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樹村

~B法院書記官 王壹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