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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九三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九三號

原告
蔡增文
原告
張阿德
原告
張國瑞
原告
張國翰
原告
張國泓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溫月亭
原告
慶盈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印進
原告
龍鑫消防器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美
訴訟代理人
李孟哲 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 律師
被告
常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明華
訴訟代理人
謝國慶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甲○○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確定,經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二○八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交上訴字第五七號等刑事偵審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乙紙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B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定安

~B法院書記官 王壹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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