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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四○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四○號

原告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世英
送達代收人
翁興隆
被告
振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源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係對被告聲請本院發支付命令,惟經被告於收受支付命令二十日內合法異議,是本件原告就上開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視為起訴。原告於起訴後,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三月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並已於九十年三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依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 徐美麗

~B法院書記官 楊明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四○號於民國 91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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