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蔡葵華、楊文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一號 原 告 蔡葵華 訴訟代理人 陳榮輝 被 告 楊文郎 (現於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被 告 寬達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街一八六號 法定代理人 簡伯丞 住桃園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蔡癸華」記載,應更正為「蔡葵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黃蕙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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