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久融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丁○○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因被告久融企業有限公司、丁○○、乙○○、戊○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準備
程序筆錄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言
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
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 黃國川~B法官 黃宏欽~B法官 吳錦佳
~B法院書記官 周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