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乙○○

  • 當事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丙○○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一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林仁勇 送達代收人  林仁勇 被   告  和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等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曾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用新台幣十六萬九千九百五十六元,此項裁定已 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曾吉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國龍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