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二四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二四一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江明成 被 告 德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寶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一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洪能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