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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號

原告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光明
訴訟代理人
蔡聖豊
被告
偉喬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 林雯娟

~B法院書記官 黃麗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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