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七六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七六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德南
- 送達代收人
- 曾水洽
- 被告
- 永昌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 被告
- 丙○○
- 被告
- 丁○○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証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蔡國卿
~B法院書記官 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