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促(一)字第一0四一六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九十二年度促(一)字第一0四一六號
- 債權人
- 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信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丙○○
- 債務人
- 益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陸拾捌萬玖仟陸佰叁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第三庭~B法官 吳進寶
~B法院書記官 李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