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七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七0號
- 上訴人
- 祈美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兼被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孫志鴻 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甲○○
- 兼上訴人
上訴人與祈美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七0號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零貳拾陸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院書記官 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