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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七0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郭慧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七0號

上訴人
祈美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兼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 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甲○○
兼上訴人

上訴人與祈美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七0號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零貳拾陸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院書記官 董明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郭慧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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