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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七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06 日
  • 法官
    郭慧珊
  • 法定代理人
    乙○○

  • 上訴人
    祈美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七0號 上 訴  人 祈美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所明定。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 八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表一份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六   日 法院書記官 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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