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七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祈美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七0號 上 訴 人 祈美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所明定。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 八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表一份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 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六 日 法院書記官 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