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司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張茹棻
- 原告張喻、振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司字第5號 聲 請 人 張喻 關 係 人 振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結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十五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程序費用由振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得申述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 條、第87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為:振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前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推選聲請人為清算人,聲請人已於民國91年12月16日就任,惟因聲請人因故未能於6 個月之清算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再展延6 個月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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