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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司字第5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張茹棻

聲請人
張喻
關係人
振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結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五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程序費用由振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得申述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 條、第87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為:振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前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推選聲請人為清算人,聲請人已於民國91年12月16日就任,惟因聲請人因故未能於6 個月之清算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再展延6 個月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9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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