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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27號

著作權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27號

上訴人
北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著作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26日所

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及複代理人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27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著作權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