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著作權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14 日
- 當事人北軟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27號上 訴 人 北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著作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26日所 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及複代理人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