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27號
- 上訴人
- 北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請求著作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26日所
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及複代理人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古振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