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九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九0號
- 上訴人
- 鉅祥倉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王美妹
- 訴訟代理人
- 陳清朗 律師
- 被上訴人
- 鉅邦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綉花 住
- 訴訟代理人
- 林雪娟 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惠玲 律師
- 住台北市○○區○○街一0八號二樓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倉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
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關於「楊秀花」記載,應更正為「楊綉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李昭彥
~B法院書記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