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八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八號
- 聲請人
- 丙○○
- 聲請人
- 乙○○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台灣中國航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叁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保險字第四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第一審送達費用新台幣十四元,已經發還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楊筑婷
~B法院書記官 胡淑芳~FO┌────────┬───────┬────────────┐│費 用 別 │金額(新台幣)│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用 │一萬四千零一元│ ││ │ │ │├────────┼───────┼────────────┤│第一審送達費用 │六百三十二元 │已發還四百五十六元 ││ │ │ │├────────┼───────┼────────────┤│本件程序送達費用│一百零二元 │應發還六十八元 │├────────┼───────┼────────────┤│共 計│一萬四千七百三│ ││ │十五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