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日商安內華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號 原 告 日商安內華股份有限公司(ANELVA TECHNO BUSINESS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盈祈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一百萬八千五百九十六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三 千六百九十九元,折合新台幣一萬一千零九十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一萬一千零五十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 官 鍾素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