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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4 日

  • 原告
    陳猛即龍華康復之家
  • 被告
    吳岱諺即高展企業社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一號 原   告 陳猛即龍華康復之家 被   告 吳岱諺即高展企業社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伍仟元,折合銀元肆拾萬捌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銀元肆仟肆佰玖拾貳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許政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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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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