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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一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一號

原告
陳猛即龍華康復之家
被告
吳岱諺即高展企業社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伍仟元,折合銀元肆拾萬捌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銀元肆仟肆佰玖拾貳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許政賢

~B法院書記官 邱靜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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