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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二七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二七號

原告
恆逸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吉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阿肯迪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貳萬貳仟零伍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肆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叁佰玖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二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楊國祥

~B法院書記官 蔡雅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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