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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
    恆逸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二七號 原   告 恆逸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吉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阿肯迪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貳萬貳仟零伍拾叁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壹萬叁仟肆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叁佰玖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二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六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楊國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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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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