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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三○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三○號

聲請人
盈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費用。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

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及台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公證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之規定,應徵收費用銀元肆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壹佰叁拾伍元。茲依非

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李勝琛

~B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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